违规出借账户还有后续!恒泰证券遭两融业务客户索赔 二审被判担责50%
近日,浙江温州中院了公布了恒泰证券与该公司两融业务客户官司的判决结果,该案涉及恒泰证券员工2018年违规出借客户账户一事。
法院二审认为,维持一审判决,即对于因出借账户对客户造成的损失,恒泰证券与客户分别承担50%的责任。
违规借出账户并协助配资,恒泰证券被罚百万
(相关资料图)
虽然法院判决书没有释放出详细的判决细节,但根据文书中提供的判决事由及当事人,界面新闻发现,此案追根溯源,关系到2018年恒泰证券员工违规出借账户一事。
彼时,恒泰证券及相关员工均被证监会点名处罚,该案成为证监会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是一起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处罚的典型案件。
2020年8月,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恒泰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余安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陈禕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余安义、陈禕杰、张超在涉案期间均为恒泰证券正式员工。余安义自2016年4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陈禕杰自2016年8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张超自2017年9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客户经理。
经证监会查明,2018年初,余安义通过上海盈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子公司)总经理杜某朝结识凤鸣同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艳,并安排陈禕杰与杜某艳对接具体业务。2018年2月,深圳前海众恒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华向杜某艳提出借用证券账户并配资的需求,杜某艳便将此业务介绍给陈禕杰。
为此,陈禕杰指定下属张超与其共同负责具体工作。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张超团队为杜某艳介绍的账户借用业务陆续招揽了张某妙等36个恒泰证券客户账户。张超团队向客户推介账户借用业务时,以恒泰证券某资金项目为名,向客户说明配资买卖股票名称以及配资利率等条件,而非以其个人名义。
期间,在未告知客户实际使用人身份的情况下,张超陆续将上述客户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密码汇总,分批由陈禕杰交给杜某艳,再由杜某艳提供给许某华使用。除“郑某平”账户未实际使用外,剩余35个客户账户被许某华用于买卖“欧浦智网”“大晟文化”“索菱股份”“如意集团”和“中珠医疗”等股票。在此期间,陈禕杰、张超还负责沟通协调上述客户账户在借用过程中因配资产生的利息支付、补仓等事项。
证监会认为,余安义作为部门负责人,未能关注截图内容并及时在早期发现账户借用及配资活动,直至账户纠纷发生后才向上级汇报,系在其职责范围内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
张超、陈禕杰业务团队在履职过程中以恒泰证券的名义对外承揽账户借用业务,按照需求招揽多个客户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最终归属于恒泰证券,相关业务团队的行为应视为恒泰证券的单位行为。
法院各打五十大板,恒泰证券两融业务排名连降
据温州中院透露,2022年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郑某畅对起诉恒泰证券合同纠纷案作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都不服,均提起上诉。
郑某畅主要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令其自担50%过错责任,系事实认定错误,且缺乏法律依据。
恒泰证券上诉主要认为,该公司从未向郑某畅借用证券账户或资金,张超等人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即便张超等人的行为可归属于恒泰证券,因郑某畅在缔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损失各半承担与过错程度不符。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账户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形成的资金损失由恒泰证券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并无不当。恒泰证券上诉主张张超等人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法院不予采信。温州中院表示,一审法院酌定恒泰证券对案涉资金损失承担50%的赔付责任,理由分析合理且充分,予以支持。
界面新闻注意到,除郑某畅外,还有两名客户也因此事起诉恒泰证券,法院予以相同的判罚。
近年来,恒泰证券的两融业务营收也因此案备受关注。
在中证协统计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过去三年的排名中,2019年至2021年,恒泰证券排名连续下降,2019年利息收入3.06亿元,排名44名;2020年,利息收入3.45亿元,排名49;2021年业务利息收入3.86亿元,排52名。
恒泰证券在2023年初发布了2022年业绩预告,净利润出现大跌。据公告,恒泰证券预期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1.59亿元,而2021年该公司净利润2.79亿元。
1月30日,恒泰证券第一大股东和实控人完成变更,北京西城区国资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成为恒泰证券的实际控制人。